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只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算法备案的主体包含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根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第2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2. 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以下AI产品类型需要在上线前完成算法备案:
文生文;
文生图;
文生视频;
文生文、图片、视频;
文生语音/声音;
语音/声音生文字;
图生图;
图生文;
图生视频;
多模态:通过文字生成文字、图片、视频或通过图片生成文字、图片、视频或通过视频生成文字、图片、视频等;
其他:涉及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物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涉及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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